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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18-10-12 00:00  作者:  来源:  阅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理顺学校、学生、银行之间的关系,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办法中除特别说明外,主要指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协助经办银行与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组织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查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2.协助指导学生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关表格,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具体负责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等有关信息,协助办理贷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积极主动地配合催收贷款;

    4.负责本学院贷款学生信用意识培养、诚信教育等,强化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利息、还款期限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九条   贷款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6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第十条  毕业生符合代偿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代偿,具体参考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能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学生家长同意贷款的《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确认书》;

    4.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父亲或母亲无身份证的,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带照片的户籍证明;

    5.申请贷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6.按要求填写的由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表格、合同、借据等。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每学年办理一次。学院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进行初审、汇总后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对学院报送的国家助学贷款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经办银行审核、审批。

    第十五条  经办银行审核、审批后,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会同各学院组织申请获批准的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借据、合同等。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与经办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经办银行要分年发放。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与经办银行每学年对续放贷款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发放新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复审不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有权终止合同,停止发放新学年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学生贷款后,由经办银行直接将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划入学校财务账户,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贷款学生欠费情况,扣除贷款学生所欠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部分通过银行转入贷款学生的银行卡账户。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将扣除相关费用部分的收费凭据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中途要求中止贷款发放的,可由贷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后,由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通知经办银行中止后续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第七章   回收

    第十九条   贷款学生所借贷款本息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还清,贷款学生毕业前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确认相关还款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按时还款,具体金额及有关事项按经办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学生可根据情况联系经办银行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额提前还款,在未全部还清贷款之前每月均需按时、足额还款。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因考取硕士研究生等继续攻读学位的,可按经办银行要求及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等材料,向经办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并与经办银行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期间,贷款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编下、出国、被开除等学籍异动或未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或按经办银行的规定办齐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意外情况的,所在学院应及时将贷款学生的相关材料(如死亡通知书等)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报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贷款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和完整,认真履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毕业后按时还本付息,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当贷款学生出现下列行为时,经办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将所借款项用于交纳学费和住宿费、维持基本生活,而是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高消费的;

    2.贷款学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3.贷款学生因各种原因中途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

    4.贷款学生出国留学或到国外定居的;

    5.贷款学生违反贷款合同其他条款的。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经办银行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第二十七条  贷款学生如违反在借款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办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贷款学生违约情况告知贷款学生所在单位或国家有关部门:

    1.贷款学生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贷款学生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办理还款手续的;

    3.贷款学生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的;

    4.贷款学生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贷款学生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

    6.贷款学生拒绝或阻挠经办银行、学校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的;

    7.贷款学生在毕业时未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说明的其他事宜按照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同》执行。

    第九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

    1.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 贷款金额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4.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5.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 10 年确定。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具体按照学生与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学校开户行等相关基本信息,学生到校后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到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办理回执确认工作。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金融机构审核学生网上回执确认信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将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入学校财务账户。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协同财务管理部门定期统计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公布,贷款学生可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前往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生不可同时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章   贷后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的相应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协调各学院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全校性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教育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学院需准确掌握本学院贷款学生情况,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动态信息。各学院应及时将发生学籍变动的贷款学生信息,如休学、退学、转学、编下、失踪、死亡等相关情况上报至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并由贷款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诚信教育和征信意识培养,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违约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根据各学院助学贷款年度工作情况,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部、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合工大政发[2010]1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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